农村地缘决定其与生态环境之间具有天然且密切联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客观上促进了生态环境保护。贵州农村广袤,农民生计问题与生态环境问题之间的二重性矛盾突出,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是解决这个矛盾的一项重要工作。
贵州自2018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以来,积极推进,攻坚克难,从贵州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了一条适合自身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的道路。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是一个整体性问题。从结构上来看,它是一个涉及农民生计获取方式、农业生产方式和农村发展方式等问题的集合性问题,农村人居环境是这几个结构性问题汇集的结果和突出反映。农民生计模式是乡村人居环境改善的基础;逐步改善乡村农业生产方式,才能对乡村土壤环境和水环境的改善起到关键作用;农村整体发展方式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动力,建立什么样的农村,不同的农村定位如何,直接决定了农村人居环境的差异性治理方向。从治理范畴上来看,农村人居环境改善不仅需要突出治房、治水、治垃圾、治厕和治风等五个方面各个击破,同时也要考虑这五个治理之间的相互关联和相互影响,形成统一治理机制,避免在一个问题上过于突出而忽略其他治理范畴,从而导致人居环境改善缺乏综合性和彻底性。
建立合理的制度机制。应该制定严格的、可证实的责任目标条款,组成一套可证实和被保障的契约机制和规则。避免大规模进行“事前”和“事中”的摸排、监督、考核,保证目标任务完成的效率优先性。应考虑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特殊性,建立健全适用于贵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政策和规定,明确农村人居环境的治理范围、权责主体和评价体系。要赋予基层组织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一定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其他各级行政主体的过度干预和行政干涉,把农村的事交给农村来做,让农村具有一定的主体空间,同时也能减轻各级行政主体的行政负担。
构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共同体。农村人居环境的整体改善要通过多主体、多中心、协商式的治理共同体构建,注重整体性、过程性和可持续性。在做好制度机制保障的同时,应充分发挥经济部门在村民生计保障、农业产业升级等方面的效能,为村民提供可靠的生计发展模式;大力推动社会组织在监督方面的作用,可委托专门的社会组织,通过明察暗访,参照相应标准对基层组织的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和治理效能作出评价;积极突出村集体的治理动员能力,发挥村集体在农村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实现村集体在乡村社会正义和环境正义的主体承担作用。
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还治于村民。村民是乡村振兴真正的主体,也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最直接的参与者和受益者。要提升村民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同时要充分让村民在改善人居环境的过程中获取利益,从而提高村民参与的积极性。要普遍发挥村民的智慧,应广泛听取村民意见。
将农村经济发展、人民福祉提升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三个目标相结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要逐步与农村经济发展和人民福祉提升这些重大的经济和社会目标相结合,从而促进农村永续健康发展。不能将经济任务、社会任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任务分割,需要统筹考虑,形成谁参与谁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逻辑,逐步实现健康有序的共建共治共享理念,在广泛参与的基础上享有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带来的福利供给,才能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本文系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研究课题〔2023GZGXRW172〕阶段性成果)